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 債務人
- 鍾乙呈即鍾藝宣
- 代理人
- 汪哲論律師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住同上
- 代理人
- 賴麗慧、胡家綺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李品穎、李步雲
- 債權人
-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李咨儀
-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2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明文可參。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有價值之財產如附表所載,但觀其性質與解約金之數額,顯見均是屬於禁止扣押之財產而非屬於清算財團之範圍,經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函知債權人前開資產狀況及處分方式、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等事表示意見在案。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雖有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關於保險契約是否經質借、變更要保人等疑問,但其性質既非屬於清算財團之範圍,實無為前開調查之必要,除此意見外已無其他債權人有提出反對之表示,且未有提出債務人是否存有其他財產之釋明文件到院。
三、綜前所述,本件並無得列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險解約金 依司法院頒訂「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民國114年6月18日公布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此數額之解約金既無以由執行法院對之實施強制執行,自不能認為其為清算財團之財產。 1、債務人對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2、預估解約金數額分別為: ①全球人壽:共四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3萬4,945元、1,935元,其餘保險無解約金。 ②遠雄人壽:預估解約金新臺幣4,557元。 ③南山人壽:預估解約金新臺幣2,4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