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債務人
鍾乙呈即鍾藝宣
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理人
賴麗慧、胡家綺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品穎、李步雲
債權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咨儀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2樓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明文可參。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有價值之財產如附表所載,但觀其性質與解約金之數額,顯見均是屬於禁止扣押之財產而非屬於清算財團之範圍,經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函知債權人前開資產狀況及處分方式、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等事表示意見在案。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雖有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關於保險契約是否經質借、變更要保人等疑問,但其性質既非屬於清算財團之範圍,實無為前開調查之必要,除此意見外已無其他債權人有提出反對之表示,且未有提出債務人是否存有其他財產之釋明文件到院。

三、綜前所述,本件並無得列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險解約金 依司法院頒訂「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民國114年6月18日公布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此數額之解約金既無以由執行法院對之實施強制執行,自不能認為其為清算財團之財產。 1、債務人對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2、預估解約金數額分別為: ①全球人壽:共四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3萬4,945元、1,935元,其餘保險無解約金。 ②遠雄人壽:預估解約金新臺幣4,557元。 ③南山人壽:預估解約金新臺幣2,417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