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00號
- 聲請人
- 余世偉即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聲請人(應以受款人為聲請人)。
二、請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故請表明本件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