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原告呂忠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1號 聲 請 人 呂忠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臺端聲請狀具狀人(即聲請人)未簽章,請提出由具狀人簽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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