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清華、吳國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01號 聲 請 人 吳清華 被 繼承人 吳國政(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國政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 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清華為被繼承人吳國政之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死亡,且被繼承人將意鵬企業社與意鵬電機登記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且,故 聲請人欲辦理廢止營業登記。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吳國政於112年8月22日死亡時,其無配偶,除第二順位繼承人吳楚英、陳麗英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吳瑞晶、吳瑞鵬及第三順位繼承人吳清華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935號聲明拋棄繼承、第三順位繼承人吳 國樑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74號聲明拋棄繼承,均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外,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吳泰華、吳國棟、吳國旗、吳國忠及吳國財仍尚生存,且迄今均未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陳麗英之個人除戶資料、吳泰華之個人戶籍資料、吳國棟、吳國旗、吳國忠、吳國財之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既尚有繼承人吳泰華、吳國棟、吳國旗、吳國忠及吳國財存在,即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無由依民法第1177條與第1178條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及行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程序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