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 聲 請 人
- 迅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連順
- 相 對 人
- 東森一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婷
- 相 對 人
- 東森山莊第二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培
- 相 對 人
- 陳和錦即麗多森林社區管理負責人
-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東森一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東森山莊第二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建字第76號判決聲請人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東森一區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東森一區管委會)、東森山莊第二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東森二區管委會)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2年度上字第75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陳和錦即麗多森林社區管理負責人(下稱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負擔2%,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東森山莊管委會)負擔4%,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東森一區管委會負擔1%,東森二區管委會負擔1.1%,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負擔2.4%,東森山莊管委會負擔5%,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17%,東森一區管委會負擔39%,餘由東森二區管委會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東森一區管委會、東森二區管委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5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計算書 裁判費(均由聲請人預納) 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第一審 75,844元 第二審 54,960元 一、先行確定部分::聲請人逾上訴部分之請求,及本院判決東森一區管委會給付18,949元、東森二區管委會給付21,514元、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東森山莊管委會各給付45,000元部分,均未據兩造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依本院判決所示: 1、聲請人應負擔37,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75,844-75,844x2%)x(7,560,000-180,000-3,600,000)/7,560,000=37,164 2、東森一區管委會應負擔220元。 計算式:75,844x2%x(45,000-18,949)/180,000=220 3、東森二區管委會應負擔198元。 計算式:75,844x2%x(45,000-21,514)/180,000=198 4、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應負擔379元。 計算式:75,844x2%/4=379 5、東森山莊管委會應負擔379元。 計算式:75,844x2%/4=379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 1、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負擔2%即1,849元。 計算式:(75,844-37,000-000-000-000-000+54,960)x2%=1,849 2、東森山莊管委會負擔4%即元3,699元。 計算式:(75,844-37,000-000-000-000-000+54,960)x4%=3,699 3、餘由聲請人負擔86,916元。 計算式:(75,844-37,000-000-000-000-000+54,960)-1,849-3,699=86,916 三、附帶上訴部分,依高院判決所示: 1、由聲請人負擔17%即255元。 計算式:1,500x17%=255 2、由東森一區管委會負擔39%即585元。 計算式:1,500x39%=585 3、餘由東森二區管委會負擔660元。 計算式:1,000-000-000=660 四、小結: 1、東森一區管委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0元。 2、東森二區管委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8元。 3、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88元。 計算式:379+1,849=2,288 4、東森山莊管委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78元。 計算式:379+3,699=4,078 5、聲請人應給付東森一區管委會、東森二區管委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5元。 編號 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東森一區管委會 220元 2 東森二區管委會 198元 3 麗多社區管理負責人 2,288元 4 東森山莊管委會 4,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