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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13號

返還模具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Aerotechnik Fahrzeugteile AG
法定代理人
Mösl Gerhard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晏安律師
被告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模具,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1樓;另依照兩造簽訂之承攬契約,雙方並無合意管轄法院,顯見原告起訴請求係因承攬契約所生之糾紛,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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