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江碧珊
- 法定代理人王文欽
- 原告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盧森堡商PM International AG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銘軒律師 李銘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閱緣律師 被 告 盧森堡商PM International AG 法定代理人 Foremnik Wojciech Draeger Andrea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Draeger Andrea 住15,Waistrooss,5445 Schengen,Luxemburg」。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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