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3號
- 原告
-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文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銘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閱緣律師
- 被告
- 盧森堡商PM International AG
- 法定代理人
- Foremnik Wojciech
- 法定代理人
- Draeger Andrea
- 訴訟代理人
-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Draeger Andrea 住15,Waistrooss,5445 Schengen,Luxemburg」。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