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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江碧珊
  •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 原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盧森堡商PM International AG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銘軒律師 李銘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閱緣律師 被 告 盧森堡商PM International AG 法定代理人 Foremnik Wojciech Draeger Andrea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Draeger Andrea 住15,Waistrooss,5445 Schengen,Luxemburg」。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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