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鎮宇
- 相對人
- 吳德昭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3月20日113年度司執字第932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如附件所示異議意旨,完全不是在對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卻都在爭執作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的實體事項,其聲明異議乃誤用濫用異議程序而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