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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劉克聖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鄒沛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志曉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及民事裁定書可稽。茲聲請人以兩造就上揭本案已經自為和解而撤回調解之聲請,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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