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鄒沛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志曉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及民事裁定書可稽。茲聲請人以兩造就上揭本案已經自為和解而撤回調解之聲請,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