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羅詩蘋

原告
蔡蕙如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
被告
何美桂
訴訟代理人
黃雅旋律師

江曉俊律師

追加 被告 蔡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1,2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不足228,208元,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