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京奇營造有限公司、謝盛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 告 京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盛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能言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