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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潘曉萱

原告
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天君實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宜弘
被告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珍

上列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恩興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373,79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373,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944元,扣除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因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前聲請支付命令,共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故應認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就此部分聲請費,各繳納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0,444元;原告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則請求被告應給付8,906,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90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扣除原告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8,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均於收受本裁定貳拾日內,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應向本院補繳120,444元、原告天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本院補繳88,709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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