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陳俐文
- 當事人北鑫實業有限公司、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 告 北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明 被 告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9,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8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藍予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