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恆揚營造有限公司、王素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