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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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