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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長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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