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岳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王來妹即清算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大興高級中等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周仁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8,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