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俐文

上訴人
即原告
岳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王來妹即清算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大興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周仁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8,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