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張世聰
- 法定代理人呂紹男
- 原告欣昌工程行即鄧明峰
- 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昌工程行即鄧明峰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 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0,953元,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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