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張世聰
- 法定代理人呂紹男
- 原告欣昌工程行即鄧明峰
- 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告 欣昌工程行即鄧明峰 訴訟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訴訟代理人 呂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其下方應增列「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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