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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0號

返還保留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欣昌工程行即鄧明峰
訴訟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被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訴訟代理人
呂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其下方應增列「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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