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8號
- 原告
- 勝霖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翰
- 被告
-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萬4771元,應繳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9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