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邱志焜、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洪騰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渠等簽訂的工程承攬合約第16條約定:「如因本約所生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 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