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5號
- 原告
-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志焜
- 訴訟代理人
- 蘇信誠律師
- 被告
-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渠等簽訂的工程承攬合約第16條約定:「如因本約所生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