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進財即羅晟嘉即得金山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道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佩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9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7,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