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沈佩函
- 原告道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進財即羅晟嘉即得金山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進財即羅晟嘉即得金山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道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佩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9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7,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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