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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俐文

上訴人
即被告
羅進財即羅晟嘉即得金山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道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佩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9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7,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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