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進財即羅晟嘉即得金山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道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佩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進財即羅晟嘉即得金山工程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羅進財即羅晟嘉即得金山工程行,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