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周佳龍、周武德、鼎宇企業有限公司、蕭有成、黃坤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周佳龍 代 理 人 周武德 相 對 人 鼎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有成 代 理 人 黃坤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1日本院112年度票字第30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許如附表所示本票逾新臺幣406,191元本息得強制 執行部分,暨聲請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 其餘抗告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共新臺幣貳仟元,由抗告人負擔80%,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 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除執票人不爭執票據債權不存在外,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鼎宇企業有限公司持抗告人周佳龍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 ),向本院聲請准予對抗告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 票字第309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許。然抗告人於民國112年1月起至同年9月止,已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1萬元,加上10月份之薪資37,000元可以扣抵,抗告人應已償還共127,000元,故系爭本票之金額與實際債務金額不符,為此, 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1 紙,票載金額53萬元,而抗告人自112年1月起至同年9月止 ,確實已按月償還共計9萬元,至於同年10月份之薪資為37,000元,應扣除抗告人自行提撥之勞保費916元、健保費1,184元、罰款代扣906元及公司福利金185元後,實際僅存33,809元之薪資債權可供相對人扣抵,故本件本票金額53萬元, 扣除抗告人已經清償共123,809元,尚有406,191元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於此範圍內仍得為強制執行,請依法駁回抗告等語。 四、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憑,且經本院形式審查,其上已經載明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兌付、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等事項,合於本票之應記載事項。抗告人提起抗告主張已部分清償等語,並提出員工薪資明細單為憑(本院卷第21至39頁),而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業已受償123,809元之事實自認在卷(本院卷第47、66頁),從而123,809元之本票債權因清償而不存在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此部分不應准許強制執行,相對人此部分之聲請即非有據。原裁定未及審酌上情,仍以本票票面金額53萬元之本金及利息諭知得強制執行,即有未洽,抗告人此部分之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關於准許如附表所示本票逾406,191元(計算式:530,000-123,809=406,191)本息得強制執行部分,應予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此部分在原法院之聲請。 ㈡又抗告人所稱已償還共127,000元與相對人所不爭執已清償之 金額為123,809元,二者相差3,191元(計算式127,000-123,809=3,191),抗告人稱此部分亦已清償而應扣除云云,然 此涉實體法上法律關係,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此與法院許可本票強制執行所應審查之事項無關,且非抗告法院所得審究。是相對人所執系爭本票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關於其中之406,191元 及自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合於上開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而得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 行,原裁定予以准許,尚無不合,抗告人就此部分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備註 周佳龍 (空白) 53萬元 112年1月12日 (空白) ⒈利息起算日112年1月12日 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