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生股份有限公司、李仁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9號 抗 告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 相 對 人 李仁心 莊秋滿 李仁惠 蔡岳甫 陳彥均 劉妍蓁 潘毓文 林育聖 陳嘉中 賴雿基 黃馨緹 楊繼嬙 章卿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准以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姚葦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