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
- 抗告人
- 黃奕瑄
- 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杰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家徹律師
- 相對人
- 郭啓亮
- 債務人
- 呂諺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擔保債權金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擔保債權金額」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設定抵押權日期(民國)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 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郭啓亮 111年6月10日 120年6月15日 共同擔保1,000萬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郭啓亮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郭啓亮 ①111年8月15日 ②112年2月17日 120年8月12日 120年8月12日 共同擔保1,000萬元 共同擔保1,200萬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郭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