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呂雪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黃政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黃政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更正為明確之請求金額(借貸金額為180萬元,何以請求216萬元?)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
六、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七、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
八、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系爭借據約定20%計算遲延利息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九、具狀釋明: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係相對人黃政維,將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併列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
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