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拍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泰華(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 人)、吳國棟(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吳國旗(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吳國忠(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吳國政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吳國政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 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吳國政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被繼承人吳國政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需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正反面回執到院)、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更正聲明為 :相對人(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不動產附表(含土地及建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3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