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楊蕙婷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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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茵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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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程序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