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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楊蕙婷
相對人
佳暘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茵
相對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程序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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