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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游璧庄
  • 法定代理人
    吳裕國

  • 原告
    林酩翔
  • 被告
    林旭彥即振達工程行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林酩翔 相 對 人 林旭彥即振達工程行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程序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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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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