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游璧庄
- 法定代理人吳裕國
- 原告林酩翔
- 被告林旭彥即振達工程行、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林酩翔 相 對 人 林旭彥即振達工程行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程序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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