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藍星數位電商有限公司、高御勛、謝宏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藍星數位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御勛 被 告 謝宏祥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再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以:被告明知「LANS及圖」等商標文字及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係原告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之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亦明知原告上傳至網路之「Baseus倍思 布藝系列一拖三伸縮數據線 3.5A 便攜 三合一伸縮充電線」照片共9張(下稱系爭著作),係原告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竟於民國112年3月5日前某日 ,在宜蘭縣○○市○○路00號「咕咕機企業社」,透過蝦皮拍賣 帳號「black9305」、「black93053」帳號所開設之賣場「Bk手機平板配件專賣店」、「sdrd大賣場」頁面,重製並公 開傳輸系爭著作共18張,並使用系爭商標共16張,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商標。爰依民法第184條、著作權法第88條 第1項、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規定,分別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0萬元、20萬元,及均自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商標權,涉及著作財產權、商標法,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所定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 審民事訴訟事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