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靜梅

抗告人
葉家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消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