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葉家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13號 抗 告 人 葉家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消字 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