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黃煒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告
徐紹強
被告
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應和
被告
廖沁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告
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鄒秀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被告
王馨翎即叁匠開發企業社
被告
黃乾育即叁匠開發企業社
被告
劉育雯即叁匠開發企業社
被告
陳俊曄即叁匠開發企業社
被告
陳怡廷即叁匠開發企業社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複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
被告
吳立堅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告
吳品南
被告
黃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