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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6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戴智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銀行公會出具之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
    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
    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
    ,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
    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
    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
    )及提供原因。
  ▲如為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出之存摺影本,請自行檢視並補提
      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資料;如調解時未提出之帳戶,請
      補行提出。
  ▲又聲請狀所附郵局存摺內頁影本邊緣(即結餘欄)超出列印範圍而未完整印到,請提出郵局存摺完整清楚之影本。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六、請說明自113年8月8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於台
    灣便利物流有限公司、天馬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野人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速配企業社,均有薪資所得,但於聲請人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並無此部分收入記載,請說明有
    無上開薪資所得及領取期間?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至113年8月7日前(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8月8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
    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
    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龔芷琳、龔祐新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㈡龔芷琳、龔祐新自111年8月起至113年8月7日前(即聲請前二
    年內),以及自113年8月8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
    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
    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
    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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