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湯明即譚明即譚友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湯明即譚明即譚友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說明於郵局或金融機構有無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銀行公會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如有郵局或銀行帳戶,請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帳戶自111 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補登存摺資料應至本 裁定送達日止)。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五、請說明自113年6月14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㈡依聲請人陳報於冠毅企業社之薪資所得,113年1至5月共43,1 08元,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亦與所提出之職保投保薪資不符,請具體說明實際領取薪資為何?聲請狀有無短報或漏 載?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自111年6月14日起至113年6月13日(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6月14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 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聲請狀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未載明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欠約契約必要事項,請重新陳報正式租約或公證書,併提出繳付租金之證明。 九、請提出受扶養人湯繡穗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檢附資料說明湯繡穗為64年次,尚未屆退休年齡,有無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子女扶養之具體情事,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等)。 十、聲請人所陳報二筆債權人之債權,債務原因均載汽車貸款,請說明有無提供汽車辦理動產擔保?車號?該等車輛為何人所有?由何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