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邱建翔即邱聖權
- 代理人
- 吳怡德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開
戶資料請向銀行公會申請提出查詢清單)。如有郵局或金融
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
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
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另聲請時已提出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請補提出113年
10月12日(前次查詢日)至114年1月之交易明細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聲請人說明
㈠聲請人前113年1月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台北地
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94號),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
幾期?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出每期繳款明細。
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
五、請說明自113年12月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
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
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六、請檢附資料說明陳報之財產「綠能投資29550元」之詳細交
易內容及其價值,並請說明所得資料中有關來自「綠點能享
有限公司」之給付之具體交易內容?是否為公司股東及出資
額若干?
七、聲請人自111年4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勞保給付
、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
)?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
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八、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請提出陳報之受扶養人游麗主、邱姿婷二人之111年度及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資料。
㈡游麗主、邱姿婷二人自111年12月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即
約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12月起迄今(即聲請後)
,有無領取勞保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
(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
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
,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㈢邱姿婷為87年生,已經成年,與聲請人為兄妹關係,請說明
聲請人何以需負擔扶養義務?
㈣游麗主之法定扶養義務人有幾人?游麗主本人有無不能維持生
活之情事,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