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許曉微

  • 當事人
    孫瑜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孫瑜君 代 理 人 葉智幄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二、請說明自113年7月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如有強制執行扣薪或預支薪資,均應算入,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三、聲請人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前(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7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勞保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 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四、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孫懋昌、柯秀美之全體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親屬關係為何,目前與何人同住。 ㈡提出孫懋昌、柯秀美二人最新之勞保投保資料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孫懋昌、柯秀美二人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底前(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7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勞保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 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㈣孫懋昌、柯秀美本人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具體情事,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來自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收入,請說明是否持有股份及股數?其價值為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