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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劉佩宜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鍾楓葒即鍾碧芬即鍾佳妘
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清算前5年內(108年4月至113年3月)經營之妘
    之裳商行之期間及每月營收為何?應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無
    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二、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目前工作單位及每月平均薪資為何?並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4月起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
    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於調解程
    序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持續領取租金補助每月4,000元?如
    有領取其他政府補助(如失業補助、中低收入補助等),則
    請一併提出相關資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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