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鍾楓葒即鍾碧芬即鍾佳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楓葒即鍾碧芬即鍾佳妘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清算前5年內(108年4月至113年3月)經營之妘 之裳商行之期間及每月營收為何?應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無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二、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目前工作單位及每月平均薪資為何?並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於調解程序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持續領取租金補助每月4,000元?如 有領取其他政府補助(如失業補助、中低收入補助等),則請一併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