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秀芬
- 代理人
- 陳建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債務人目前之戶籍資料與聲請狀所載桃園區中山路地址不符
,請說明是否確實居住於桃園?並提出居住證明。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縱無開
戶資料,亦請提出銀行公會之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
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6月21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交易原
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並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
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若干?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如有,請提出行車
執照。
五、請說明自111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6月21日起至今(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
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
相關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並說明
:
㈠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有無領取其他政府補助?期間、金額?
㈡有無接受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
六、請說明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
關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28元、79元之交易情形?
七、聲請人名下有無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請提出台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證券交易異動清單。
八、依公司登記資料,聲請人於華府國際博覽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且該公司並未解散清算,請說明所持有公司股份
之價值,是否可提出等值現金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