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蔡篤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076號 債 權 人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發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95條 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本件台端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然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