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076號
- 債權人
-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篤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發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本件台端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然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