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美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李森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美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凱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本票之請求,該4紙本票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 二、請表明票號TH0000000、TH0000000之2紙本票對相對人 張凱軍之提示日,並提出正確且完整之附表。 三、請表明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對相對人張凱軍之正確提 示日(提示日113年2月25日早於到期日113年3月25日, 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為何?並提出正確 且完整之附表。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