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易物流有限公司、陳俊孝、陳沂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之聲明(本件之本票金額為6,630,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