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2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匯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吳政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085號 聲 請 人 匯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茂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 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