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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0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匯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茂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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