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徐威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