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張瓊玲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被上訴人
- 元譽精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上訴人聲請詢問證人楊瓊蓉,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