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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卓立婷

上訴人
張瓊玲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上訴人
元譽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上訴人聲請詢問證人楊瓊蓉,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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