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陳萬里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宋福偉
- 即原審被告
- 金杰工程行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112年度壢簡字第13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迄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87,49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