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萬里、宋福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萬里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宋福偉 金杰工程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112年度壢簡字第1308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迄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87,49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