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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游智棋張世聰張益銘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陳萬里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宋福偉
即原審被告
金杰工程行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112年度壢簡字第13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迄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87,49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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