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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游智棋林靜梅吳佩玲

上訴人
陳顯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炎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民國113年7月9日準備程序時稱要向被上訴人請求房租,從103年開始到現在等語(簡上卷第223頁),上訴人如係就上訴人之原審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為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人就原審反訴敗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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