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游智棋張世聰張益銘

上訴人
許晨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簡易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中,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僅表示上訴理由容候補呈,惟至今亦未提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