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許晨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許晨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簡易判 決而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中,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僅表示上訴理由容候補呈,惟至今亦未提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 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