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慶奉企業有限公司、林俊良、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振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慶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相 對 人 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度存字第91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916號擔保提存事件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即現金,准以如附表所示股票變換之。 理 由 一、按因假扣押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供擔保之提存物,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準用第102條第1項本文、 第105條第1項規定即明。而法院為許可變換提存物之裁定時,應權衡變換後之新提存物與變換前供擔保之原提存物暨其孳息,在經濟上是否具有相當之價值而後定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如以有交割 行情之有價證券聲請變換原已提存之提存物即現金者,法院得以裁定前一日收盤價格為準,審酌該有價證券之實際價值是否與現金相等。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依本院112年度全字第240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為相對人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5,440,000元之擔保(下稱系爭原 提存物),經本院113年度存字第916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提存事件),茲因資金調度考量,聲請准以變換為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等語。 三、聲請人依系爭假扣押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2日為相對人提 供系爭原提存物之擔保乙節,業經調閱系爭提存事件案卷無訛。而系爭原提存物存放於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按一般活存利率計息,自提存時起算至本院裁定之日止,所生孳息約為10,823元,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臺灣銀行牌告利率表、利息計算表可參。又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除編號4、5為上櫃公司,其餘為上市公司,有卷附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日收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查詢資料、台灣股市資訊網之公司基本資料為憑,堪認系爭股票應具有相當之流通性及變現性。復以系爭股票於裁定前一交易日即113年8月9日之收盤價格(如附表所 示),計算其價值共計6,445,000元,顯然高於系爭原提存 物加計上開提存利息。是聲請人聲請以系爭股票替換系爭原提存物,價值尚屬相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股票代號 發行公司名稱 股數 113年8月8日每股收盤價 113年8月8日總價 1 13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4,000 54.8元 767,200元 2 6505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63.6元 636,000元 3 241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22元 1,220,000元 4 8289 泰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26.1元 522,000元 5 8289 泰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26.1元 783,000元 6 6446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0 688元 688,000元 7 2888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4,000 10.55元 675,200元 8 1560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92元 584,000元 9 2548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000 141.5元 283,000元 10 2520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000 53.3元 106,600元 11 1309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00 16.25元 113,750元 12 131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5,000 13.25元 66,250元 合計 6,4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