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符陽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符陽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聲 字第28號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