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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返還溢收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江碧珊

聲請人
高玉燕
聲請人
高玉蓉
共同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相對人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林秋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下方及理由欄第三項第1行關於「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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