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 聲請人
- 高玉燕
- 聲請人
- 高玉蓉
- 共同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 相對人
-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林秋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下方及理由欄第三項第1行關於「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